吉林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财政监督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