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对被监督检查单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对直接责任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