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拖延、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文件、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由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