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被监督检查单位虚报冒领、骗取或者挤占、截留、挪用的财政资金,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责令限期缴回;逾期不缴回的,可以抵顶相应财政拨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