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五条有效预算收入征收部门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减征、免征、缓征以及截留、挪用、退还预算收入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