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政府统筹解决。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负责垦区和森工重点国有林区内推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