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应用、推广、发展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