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水泥生产企业、水泥使用单位未达到规定的水泥散装率、散装水泥使用率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袋装水泥销售量或者使用量处以每吨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