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的征收、解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征收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