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专项资金征收标准、解缴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