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不得用于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等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