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五条已修改除国务院、财政部批准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市、县人民政府违反规定减征、免征、缓征专项资金的,由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追缴。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