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销售袋装水泥量缴纳专项资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单位建筑面积或者工程概算预计水泥使用量,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预缴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预缴应当纳入当地建设工程集中报建审批程序。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