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