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擅自移动城市照明设施、接用路灯电源、占用路灯线杆或未按规定安装临时道路照明设施以及从事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相关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