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修改擅自在市政工程设施范围内堆放物料、摆设摊点、施工作业、搭建棚房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可以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决定;情节严重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