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从事损害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相关活动或未经批准在城市排水、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各类管线及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