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按排放标准要求排放污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