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桥涵的,责令限期改正,补交非法占用期间的道路占用费,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