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桥涵的,责令限期改正,补交非法占用期间的道路占用费,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