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无资质或未按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项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