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桥涵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活动,涉及城市道路建设用地的,应当将道路建设用地及有关地籍文件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和转让。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