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活动,涉及城市道路建设用地的,应当将道路建设用地及有关地籍文件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和转让。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