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生态补偿第八十四条已修改实行秦岭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制度。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应当缴纳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专项用于植被破坏、水系破坏、水资源损失、水体污染、水土流失、生态退化、土地破坏等方面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