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秦岭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数额缴存保证金,专户存储,政府监管。

建设单位履行治理义务,并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的,退还保证金本息;未履行治理义务或者未达到治理标准的, 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后仍达不到标准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及利息中支取,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