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开发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第七十四条已修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居民和游客,应当爱护秦岭生态环境和旅游设施,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禁止下列行为:(一)非法采集、采挖国家和省市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二)采集、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卵、巢、穴、洞;(三)擅自进入封闭区域;(四)野外烧烤、野炊、生火取暖;(五)随意丢弃废弃物;(六)其他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