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开发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第七十五条已修改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移民搬迁、产业布局规划,将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的居民和企业有计划、有步骤地迁出,并及时予以妥善安置。移民搬迁、产业转移后,应当组织限期拆除原有房屋及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并恢复植被。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