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区划第十九条已修改适度开发区内,应当以提高绿化面积,发展现代农业、生态旅游为主,可以发展区域生态环境可承载的产业和进行必要的村镇建设。适度开发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二)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三)控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空间范围和规模。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