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区划第十八条已修改限制开发区内,应当以植被、水源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恢复植被、退耕还林还草,引导超过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人口逐步迁移。限制开发区内禁止下列开发行为:(一)开发商品住宅、别墅及其他形式的房地产项目;(二)新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山庄等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建筑物;(三)除国家开发外,新增勘探、开采矿产资源项目;(四)建设其他与限制开发区保护功能不相适应的项目和设施。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