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等管理制度,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供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定期以适当方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信教公民的监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