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财产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定期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指导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