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涉外事务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界人士在坚持独立自主、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境外宗教组织和宗教界人士进行友好往来和宗教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应邀出访,或者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宗教人士来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