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宗教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