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