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险。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