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宗教教职人员在省内跨行政区域主持或者参与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和前往地宗教团体及宗教活动场所同意,并由前往地的宗教活动场所报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到省外或者省外宗教教职人员到本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任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全省性宗教团体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