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