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依照本宗教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有关办法认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未经认定和备案或者被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