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九条已修改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条件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