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应当对下列人员免收门票:

(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

(二)该宗教活动场所所属宗教的教职人员;

(三)信仰该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举行过入教仪式并且持有居士证、皈依证等宗教类证件的信教公民;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免收门票的人员。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