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条已修改信教公民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按照本宗教的教义、教规和习惯参加宗教活动,也可以在本人住所过宗教生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