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七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或者调整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规定或者门票价格时,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