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六条已修改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档案、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管理情况报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