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五条已修改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宗教团体重建、迁建、扩建和恢复开放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条件和程序依法办理。非宗教团体不得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非寺观教堂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设置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等宗教设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