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必要时予以公告。

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