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财政部门应当在监督检查结束后,将监督检查报告送被监督检查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七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财政部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