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财政部门应当执行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财政监督的决定、决议,并反馈执行的情况。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审计等部门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款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