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财政部门应当将财政监督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工作时,应当同时报告有关财政监督的情况。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