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制度。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财政管理的依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