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与经营者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商品房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提出退房要求的,应当予以退房,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赔偿损失和依法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将该房屋抵押或者出卖的将被依法查封、限制转移的商品房销售给消费者的;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欺诈行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