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合同中列明商品房的地址、建筑结构、建筑面积、装饰标准、计价方式、付款方式、配套设施、产权办理等内容,保证商品房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